基本解释:
1.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分解解释:
市 |
(shì,)●市shìㄕˋ ◎做买卖或做买卖的地方:开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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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 |
(yì,)易
yì
不费力,与“难”相对:容易。易与(容易对付)。易于。
和悦:平易(a.态度谦逊和蔼;b.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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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|
(fǎ,)法
fǎ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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