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解释:
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,同日公布,自10月1日起施行。共十二章六十五条。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、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;并对平时征集,士兵、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,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,民兵等等作了具体规定。
分解解释:
中 |
(zhòng,zhōng,)中
zhōng
和四方、上下或两端距离同等的地位:中心。当中。中原。中华。
在一定范围内,里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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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 |
(huá,huà,huā,)●华(華)huáㄏㄨㄚˊ ◎美丽而有光彩的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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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 |
(rén,)●人rénㄖㄣˊ ◎由类人猿进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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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|
(mín,)民mínㄇㄧㄣˊ ◎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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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 |
(gòng,gǒng,gōng,)<P>●共gòngㄍㄨㄥˋ ◎相同,一样: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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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 |
(hé,hè,hú,huo,huó,huò,)和
hé
相安,谐调:和美。和睦。和谐。和声。和合(a.和谐;b.古代神话中象征夫妻相爱的两个神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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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 |
(guó,)●国(國)guóㄍㄨㄛˊ ◎有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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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 |
(bīng,)兵
bīng
武器:兵器。兵刃。兵不血刃(兵器上面没有沾血,指不经过战斗而取得胜利)。
战士,军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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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 |
(yì,)役
yì
服兵务,从军:从役。现役。
战事:战役。
服劳力之事:劳役。徭役。
使唤:役使。奴役。
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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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|
(fǎ,)法
fǎ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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