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解释:
1.宋神宗时取士法,为元丰新法之一。其法分太学为外舍﹑内舍﹑上舍,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。依一定年限和条件,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。最后按科举考试法,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。在舍读经为主,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。绍圣中,曾一度废科举,专以三舍法取士。宣和三年,诏罢此法。见《宋史.选举志一》﹑《选举志二》。
分解解释:
三 |
(sān,)三 sān ◎数名,二加一(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“叁”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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舍 |
(shè,shě,)舍
shè
居住的房子:宿舍。旅舍。校舍。
居住,休息:舍于山麓。
谦辞,多指亲属中比自己年纪小或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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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 |
(fǎ,)法
fǎ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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