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解释:
剥夺罪犯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。我国刑法规定为附加刑的一种,也可以独立适用。所剥夺的权利为:(1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(2)言论、出版、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自由的权利;(3)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;(4)担任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。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,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。
分解解释:
剥 |
(bāo,bō,)剥
bāo
去掉外面的皮或其他东西:剥皮。剥花生。
剥
bō
义同(一),用于复合词:剥夺。剥削(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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夺 |
(duó,)夺
(奪)
duó
抢,强取:抢夺。掠夺。巧取豪夺。强(qi僴g )词夺理。
争先取到:夺得最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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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 |
(zhèng,zhēng,)政 zhèng ◎治理国家事务:政治。政府。政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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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 |
(zhì,)治
zhì
管理,处理:治理。治家。治丧。治标。治本。治国安邦。自治。统治(a.管理;b.分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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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 |
(quán,)权(權)quánㄑㄩㄢˊ ◎职责范围内支配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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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 |
(lì,)利
lì
好处,与“害”“弊”相对:利弊。利害。利益。利令智昏。兴利除弊。
使顺利、得到好处:利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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