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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字典解字:
原文:【唐韻】烏旰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於旰切【正韻】於幹切,音按。【說文】几屬。【徐曰】案,所凭也。【周禮·天官】王大旅上帝,則張氊案。朝日祀五帝,設重帟重案。 又食器。【周禮·冬官考工記】夫人享諸侯,案十有二寸。【註】玉案十有二列也。 又氣之法有木案。【後漢·歷志】爲室三重,密布緹縵,室中以木爲案。 又界也。【齊語】參國起案。 又次第也。【史記·高帝紀】吏民皆案堵如故。 又作按,考也。【前漢·賈誼傳】案之當今之務。【丙吉傳】無所案驗。 又撫也。【史記·孟嘗君傳】案劒以前。 又【正字通】凡官府興除成例及獄訟論定者皆曰案。又著書起義亦曰案。 又【集韻】一曰木名。 又叶伊甸切,音宴。【歐陽脩·讀書詩】初如兩軍交,乗勝方酣戰。至哉天下樂,終日在書案。
分类:【辰集中】【木字部】
基本解释:
详细解释
● 案 àn ◎ 长形的桌子或架起来代替桌子用的长木板: 案子。 案板。书 案。条 案。拍 案而起。 ◎ 提出计划、方法和建议的文件或记录:档 案。备 案。议 案。提 案。方 案。有 案可查。 案卷。 案牍。 ◎ 事件,特指涉及法律问题的事件:惨 案。血 案。 案件。 案例。 案犯。破 案。 ◎ 古代有短脚盛食物的木托盘:举 案齐眉(形容夫妻相敬)。 ◎ 同“按”。 笔顺编号:44553112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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