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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熙字典解字
原文:〔古文〕佱灋【唐韻】方乏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弗乏切,翻入聲。【爾雅·釋詁】法,常也。【釋名】法,偪也。偪而使有所限也。【禮·月令】乃命太史守典奉法。【註】法,八法也。  
又制度也。【禮·曲禮】謹修其法而審行之。  
又禮法也。【孝經·卿大夫章】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。  
法也。【書·呂】惟作五虐之曰法。  
又象也。【文心雕龍·書記篇】申憲述兵,則有律令法制。法者,象也。兵謀無方,而奇正有象,故曰法。  
又效法也。【易·繫辭】崇效天,法地。  
又執法,星名。【史記·天官書註】端門次東第一星爲左執法,廷尉之象。端門西第一星爲右執法,御史大夫之象。  
又姓。【後漢·法雄傳】齊襄王法章之後。  
又【韻補】叶敷弗切,音拂。【揚子·太經】陽氣高縣厥法,物仰其墨,莫不被則。  
又叶芳未切,音廢。【歐陽修銘】奕奕明堂,萬邦從祀,豈無臣工,爲予執法。

分类:【巳集上】【水字部】


基本解释

详细解释



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 办。 典。 官。 规。 律。 令。 定。 场。 理。 纪。 盲。 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 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 制。 治。犯 。守 。合 。宪 (国家的根本大 )。政 。奉公守 。逍遥 外。
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 。设 。手 。写
仿效:效
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 式。 帖。
佛家的道理:佛 号。 轮。 像。 门。
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 师。 器。 事。
指“ 国”: 文。 式大菜。
姓。

笔画数:8;
部首:氵;
笔顺编号:44112154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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