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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晋南北朝官员的俸禄、工资收入表 |
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的俸禄制度,限于资料,相关的研究并不多,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朱大渭先生的(《两晋南北朝的官俸》,《中国经济史研究》,1986年第4期)和曹文柱先生的《东晋南朝官俸制度概说》(《北京师范学院学报》,1986年第1期),朱先生的文章以时代先后为序,分别考订核算了两晋南北朝各时期各品级官员的俸禄确数或者概数,得出了“官阶愈高,官俸愈丰”,各品官俸差也是“官阶越高,其差额越大,且高级官俸与低级官俸悬殊甚大”的结论。而曹先生的文章则不以王朝的更替为断限的依据,而是将官俸分为“实物俸禄”与“力役”两种形式,并分别予以考察。《汉唐职官制度》则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,把俸禄进一步细分为三类“一为基本俸禄,以年计算为年俸,以月计算为月俸;一为力役,性质与近代高级官员由按政府级别提供秘书、警卫、司机、保姆类似,我们称为力禄;一为土地,一般是对基本俸禄不足以代耕的补充,我们称为田禄”,分三节叙述了这三种俸禄形式在汉唐间演变的基本情况。 西晋时的官俸。第一食俸月五斛,绢春百匹,秋二百匹,绵二百斤。南北朝时期的宋,州、郡秩俸多随土所出,无有定准,其后一律给现钱。梁时俸禄分五级,一品万石,至五品二千石。北魏前期不设禄秩,每季各随近给公田,刺史15顷,太守10顷,县令6顷。这些地方官吏,只要上缴定额的租调,便可在区内大力搜刮。因此,北魏前期吏治腐败,官吏四处搜刮抢掠,'初来单鞭执马,返时从车百两'。所以,史书上对北魏官吏有'饥鹰饿虎'之称。因此,孝文帝时改行俸禄制。均田制颁布后,又对地方官员按职别高下,分别授予公田作为俸禄。刺史15顷,太守10顷,治中、别驾各8顷,县令、郡丞6顷。公田不许买卖,离职时交递下任官吏,北周北齐也大致如此。然而,这一时期不论是秩禄还是俸田,都是按照国家'九品中正制'来实行的,在九品之内的官国家才给予俸禄,不入品的和下属吏胥的俸禄国家并不负责,仍由地方政府筹措。 曹魏时发放粟米为俸禄。至西晋实行占田制,按官品各地分别授予职田和谷帛,授田标准为:一品50顷(每顷100亩),二品45顷,以下每品递减5顷,至九品10顷,各食其租。此外,《晋书》中记载禄秩有: 1)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,品秩第一,食奉日五斛。太康二年,又给绢,春百匹,秋绢二百匹,绵二百斤。元康元年,给菜田十顷,田驺十人,立夏后不及田者,食奉一年。 2)特进品秩第二,食奉日四斛。太康二年,始赐春服绢五十匹,秋绢百五十匹,绵一百五十斤。元康元年,给菜田八顷,田驺八人,立夏后不及田者,食奉一年。 3)光禄大夫与卿同秩中二千石,食奉日三斛。太康二年,始给春赐绢五十匹,秋绢百匹,绵百斤。惠帝元康元年,始给菜田六顷,田驺六人。 4)尚书令,秩千石,食奉月五十斛。太康二年,始给赐绢,春三十匹,秋七十匹。绵七十斤。元康元年,始给菜田六顷,田驺六人,立夏后不及田者,食奉一年。 5)左右尚书仆射,食奉月四十五斛。 南朝宋、齐大致与晋略同。梁天监时,定一品秩万石,二、三品秩中二千石,四、五品秩二千石。但所给钱谷却任意。陈时稍敛。 北魏初期官吏无俸禄,任其搜刮。至孝文帝改革,始行俸禄,从每户征调帛3匹、谷2石9斗作为百官俸禄,地方长官按户给俸,多少不一。实行均田制后,地方守宰授给公田食租,刺史15顷,太守10顷,县令、郡丞6顷。 北齐按官品给俸禄,计量单位改为布帛的匹,一品岁秩900匹,从一品800匹,以下以百匹等差,至从三品400匹;四品240匹,以下以40匹等差,至从五品120匹;六品100匹,以下以20匹等差,至从七品40匹,再往下以4匹等差,到从九品24匹为止。另外事繁者可增加1/4的俸禄,闲者将减少1/4。给付方式:一分为帛,一分为粟、一分为钱。地方长吏各分上中下三等九级(按户口多少):州刺史从300匹至800匹不等,郡太守从220匹至500匹不等,县令从50匹至150匹不等。 北周复古于周礼,改品为命,禄秩上从下士(正一命、一命)每年125石,历经中士(正二命、二命)、上士(正三命、三命)、下大夫(正四命、四命)、中大夫(正五命、五命)、上大夫(正六命、六命),每级加倍,至上大夫为4000石。再往上则卿(正七命、七命)6000石、孤(正八命、八命)7000石、公(正九命、九命)万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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